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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材料和奖励细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2/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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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一)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运营时间2年以上;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孵化区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县(市)、高校不少于3000平方米,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能够提供会议、路演等创业活动场所,在入驻协议中明确约定场地租金、水电费、公共软件等各项费用;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50家;
(四)能够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投资融资、工商税务代理等服务,积极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有健全的创业服务台账。
第四条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省人社厅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申报对象、时限等要求。由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在汉部属、省属高校、大型企业和省直单位所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向省人社厅申报;市(州)应从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择优向省人社厅推荐。申报时应附《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和《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附件2),并提供孵化基地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材料。
(三)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对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及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对创业服务水平较高、孵化效果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达到一定规模的,择优确定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在省人社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不予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统一授牌。
第五条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认定。
第六条 对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随机抽查评估,重点评估其开展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情况等。抽查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在省人社厅网站公布: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标准和条件的;
(二)管理服务工作不规范,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未整改的;
(三)不能做好政策宣传、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查实的。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人社部门对照基本条件和《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评表》(附件1),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评,择优向省人社厅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州)级人社部门推荐函;
(2)《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评表》(附件1);
(3)《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
(4)《入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3)。
(二)在汉部属、省属高校和省直单位所属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基本条件和《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评表》(附件1)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评表》(附件1);
(2)《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
(3)《入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3)。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奖补
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创业实体数量市(州)本级(含区)不少于40家、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不少于3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给予50万元奖补。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创业实体数量市(州)本级(含区)不少于60家、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不少于5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给予80万元奖补。被人社部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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