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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申报条件、奖励标准类别)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2/22     浏览次数:    
宣恩县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申报条件、奖励标准类别)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宣恩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旅游市场活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7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恩施州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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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宣恩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经营主体,以及县外对宣恩县旅游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县财政局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和奖励兑现,资金一次性直达奖励对象。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四条 ?行业创建奖励
(一)对新创建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150万元、20万元。
(二)对新创建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三)对新创建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红色旅游景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经营主体,每项给予奖励20万元。
(四)对新创建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根据国家旅游民宿标准打造且未创建为甲、乙、丙级的民宿,经过县级验收测评,按照高端、精品、优品等次分别给予每间客房5000元、3000元、2000元的补助,单家民宿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对新创建为5A级、4A级、3A级旅行社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对新创建为湖北省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实际运营主体,每项给予奖励10万元。
(七)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省级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同等级荣誉亦可)
(八)对新获得全国旅游商品金奖、银奖和铜奖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全省旅游商品金奖、银奖和铜奖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九)对新取得高级导游资格的县内执业导游奖励2万元;对新取得中级导游资格的县内执业导游奖励1万元;对新取得初级导游资格的县内执业导游奖励2000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表彰的宣恩县导游、讲解员,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并对所属企业按每人每次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宣传营销奖励
(一)官方微信投稿。经“浪漫宣恩”“宣恩发布”公众号采用的原创首投稿件,按照每篇500元的标准给予作者奖励;发布后阅读量达到1万人次的,增加奖励1000元;以此为基础阅读量每增加1000人次,增加奖励500元,单篇图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阅读量统计从发稿之日起,截至5个自然日止。“浪漫宣恩”公众号服务执行方、文化旅游宣传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享受此项奖励。
(二)“浪漫宣恩”摄影大赛。经“浪漫宣恩”“宣恩发布”公众号采用的原创首投照片,按照每张50元的标准给予作者奖励;对每年度获评“浪漫宣恩”摄影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组织或个人(年度被采用的照片不低于100张),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浪漫宣恩”短视频大赛。经“浪漫宣恩”“宣恩发布”公众号采用的原创首投短视频,且转发量达到100次以上,按照每条2000元的标准给予作者奖励;对每年度获评“浪漫宣恩”短视频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组织或个人(年度被采用的短视频不低于10条),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四)抖音短视频大赛。参赛者在抖音发布宣恩旅游攻略、美食、美景、民俗、活动相关短视频并带话题“仙山贡水浪漫宣恩”,点赞量达1万次的奖励2000元,以此为基础点赞量每增加1万次,增加奖励1000元,每条短视频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每人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五)网络直播宣传。对每年度获评宣恩县旅游网络直播人气奖、优秀奖、创意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六)网络平面宣传。对每年获宣恩县旅游业网络平面宣传人气奖、优秀奖、创新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七)旅游广告投放。对在市(州)一级机场、火车站等人流聚集区投放宣恩旅游大型广告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奖励0.5万元;对在省会城市机场、火车站、CBD的主流户外媒体投放宣恩旅游大型广告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奖励1万元;对在市(州)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指中央、各省市区党委机关报刊网站和中央、各省市区广播电台、电视)投放宣恩旅游广告的经营主体,按州级300元/条、省级500元/条、国家级2000元/条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旅行社组团奖励
(一)组团累计奖。旅行社单次组织游客10人及以上,在宣恩县域内游览至少两个景区且住宿一晚的,可向县文旅局申请纳入组团累计奖。奖励标准如下:
1.全年累计组织游客10人以上(含10人)且不超过1万人(含1万人)的,按8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2.全年累计组织游客1万人以上且不超过3万人(含3万人)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3.全年累计组织游客3万人以上的,按12元/人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二)旅游包机奖。单次组织60人及以上,在宣恩县域内游览至少两个经营性景区且住宿一晚,奖励1万元;住宿每增加一晚,增加奖励5000元,以此类推。
(三)旅游专列奖。单次组织200人及以上,在宣恩县域内游览至少两个经营性景区且住宿一晚,奖励2万元;住宿每增加一晚,增加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
(四)境外游客奖。单次组织境外游客在宣恩县域内游览至少两个经营性景区且住宿一晚的,20人以内按1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20人及以上,按12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自驾车团队奖。单次组织10辆及以上的自驾车团队(含摩托车),在宣恩县域内游览至少两个经营性景区且住宿一晚,按照每台车100元的标准奖励;住宿每增加一晚,每台车增加奖励100元,以此类推。
(六)突出贡献奖。针对全年组团累计游客超过1万人的旅行社,评选突出贡献奖,一等奖1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5万元,优秀奖若干各奖励3万元,该项奖励不可与以上五项奖励重复享受。
注:享受旅行社组团奖励的单家旅行社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奖励兑现
第七条 ?行业创建奖励申报。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经县文旅局认定,实现政策兑现“免审即享”。
第八条 ?宣传营销奖励申报。符合本办法中第五条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需提供照片、视频、文件、证书、官方公示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旅行社组团奖励申报。该项奖励中,组团累计奖、旅游包机奖、旅游专列奖、境外游客奖、自驾车团队奖、突出贡献奖不重复计奖。
(一)提前申报。旅行社出团前1至5个工作日,向县文旅局报送团队行程、游客名单、申报奖项等信息,未报备的不予奖励。
(二)人数核定。县文旅局根据报备资料、计划单、住宿清单进行游客人数核定。
(三)提交资料。旅行社每季度后一周内报送上季度组团奖励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奖励兑现程序
(一)审核。由县文旅局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县旅游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符合奖励条件的,自评审公示或取得文件、证书之日起算,需在3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公示。按年度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三)兑现。按年度兑现奖励资金,由县文旅局统一申报,县旅游领导小组批复,资金兑现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凡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财务纠纷、安全事故、违法违规经营或严重旅游投诉等情况的,取消奖励资格,不予兑现;已经兑现的奖励资金,由县文旅局依法收回,资金额度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与以往旅游奖励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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