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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武汉市江夏区企业科技创新、技术研发登记奖励补贴政策大全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0/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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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1、申报条件

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2021年项目结题验收。

2、提交材料

①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正式批文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上级部门拨付经费到账的收款凭证(收据、银行流水等);

③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④承诺函;

⑤江夏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表。

3、奖励标准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待项目结题验收后,区级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拨付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省、市、区奖补总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

(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

1、申报条件

2021年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

2、提交材料

①获批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批文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③上级部门拨付经费到账的收款凭证(收据、银行流水等);

④承诺函;

⑤江夏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表。

3、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三)技术合同登记奖励

1、申报条件

2021年在我区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达到一定金额的单位。

2、提交资料

①技术合同登记信息汇总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③承诺函;

④江夏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表。

3、奖励标准

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创新平台奖励

1、申报条件

2021年新获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2021年新获批省级或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学研究中心等的企事业单位。

2、提交资料

①获批各级创新平台正式批文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②企事业单位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承诺函;

④江夏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表。

3、奖励标准

企事业单位新获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区级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申报获批省级或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学研究中心等的,区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贴。

(五)区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备案

1、申报条件

①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工业企业;

②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1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

③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10%;

④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

⑤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在区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三年内不少于60万元,在申报时企业投入校方经费不少于10万元。

2、提交资料

①江夏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备案申报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1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等企校合作证明材料;

④企业近1-2年投入校方经费的证明,包括规范的票据、银行单据、投入校方设备的校方入账凭单等证明;

⑤企业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及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成果鉴定、成果获奖等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等;

⑥企业近1-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⑦企业近1-2年研发经费投入证明,税务部门认定加计抵扣的证明等;

⑧承诺函。

3、奖励标准

经区级备案,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2021年研发投入奖励

①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三大产业领域和其他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②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完成2021年度研发费用(R&D)加计扣除备案,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享受国家企业研发费用(R&D)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③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经费,且企业的研发投入保持持续增长;

④企业申报的年度研发经费已在区统计部门办理完入统手续,上报统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要求填报完成高新、火炬等相关统计工作)并经核实,未纳入直报平台的不作要求;

⑤企业2021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2)申报2020年研发投入奖励

①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三大产业领域和其他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②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完成2020年度研发费用(R&D)加计扣除备案,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享受国家企业研发费用(R&D)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③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经费,由于疫情影响2020年度研发投入为负增长的企业,应满足(2020年允许扣除研发费用合计+2021年允许扣除研发费用合计)÷22019年允许扣除研发费用合计;

④企业申报的年度研发经费已在区统计部门办理完入统手续,上报统计平台(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要求填报完成高新、火炬等相关统计工作)并经核实,未纳入直报平台的不作要求;

⑤企业2020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 100 万元。

2、提交资料

①申报2021年研发投入奖励企业提交202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奖励申请表;申报2020年研发投入奖励企业提交2020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奖励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④申报2021年研发投入奖励企业提交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税务盖章的A100000表及A107012表一份),申报2020年研发投入奖励企业提交20192020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税务盖章的A100000表及A107012表一份);

⑤申报2021年研发投入奖励企业提供2020年、2021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成果转化、产业化证明材料;申报2020年研发投入奖励企业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成果转化、产业化证明材料;

⑥申报2021年研发投入奖励企业提供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申报2020年研发投入奖励企业提供2019-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

⑦承诺函。

3、奖励标准

对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就高不就低,不予重复享受。

(七)成果转化奖励

1、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申报条件

①在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单位申报;

②成果受让单位在江夏区注册、纳税,且与高校院所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或者作价入股投资协议,单个项目合同成交额不低于 10 万元(含10 万元);

③签订技术合同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2)提交材料

①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书;

②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供需双方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和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

④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到款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股权结构及变更信息证明材料;

⑤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高校院所关于转让科技成果项目的相关处置文件(文件、会议决议等),以及技术许可有关证明文件;

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制定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以及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同意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⑦承诺函。

3)奖励标准

按实际成交额,给予4%的奖励(其中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2%的奖励,做出贡献人员2%的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申报条件

①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研发创新活动,成果承接方为江夏区企业;

②高校、科研院所与成果承接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单个项目在202111日至20211231日间实现的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含)(以发票时间和金额为准);

③高校、科研院所与成果承接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类合同或者作价入股投资协议,且上述合同已按要求在江夏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了认定登记。

2)提交材料

①企业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书;

②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供需双方签订的相关投资协议和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

③银行转账付款凭证(加盖财务专用章)、高校院所开具的发票,以及股权结构及变更信息证明材料;

④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高校院所关于转让科技成果项目的相关处置文件(文件、会议决议等),以及技术许可有关证明文件;⑤企业2021年度财务报表、纳税证明材料;

⑥承诺函。

3)奖励标准

区级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4%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新增、考核优秀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奖励(免申报)

对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补贴。对经省、市科技局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区级给予10万元奖励。

7、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一、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市临床研究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市三级医院,能够为市临床研究中心提供经费支持、技术支撑、房屋设施等条件保障。

2)所属专科的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近3年牵头承担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

3)所属专科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和诊疗等方面人才队伍。所属专科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临床诊疗、科学研究、应用示范等方面人才队伍,中心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4)所属专科每年组织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和合作活动。

5)所属专科具备较好的临床医学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近5年新增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6)所属专科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及伦理审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7)市临床研究中心已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同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鼓励中心与武汉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协同研究和成果推广。

二、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程序

1)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规划部署,联合发布市临床研究中心年度申报指南。

2)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填写提交《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

3)市科技局负责市临床研究中心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针对通过初审的市临床研究中心,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

4)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初步确定拟认定市临床研究中心名单,并对拟认定的市临床研究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并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确定市临床研究中心名单,在市科技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达认定批文。经认定的市临床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有效期3年(自下达认定批文之日起)。

三、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政策

企事业单位新获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区级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申报获批省级或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学研究中心等的,区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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